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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德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学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207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5号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2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万元; 二、双方确认: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2月28日,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年利率16%计算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75万元(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按照计息周期据实结算),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利息25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利息200万元; 三、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16%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当月利息18.67万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2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陈学义共同承担,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五、被告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陈学义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条规定的义务时出现任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情形,则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金笑火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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