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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1457****4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5919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1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8,24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18,541.24元、罚息1,925.37元、复利1,751.56元;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158,243.9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到期应付未付利息18,541.24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2、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55元; 3、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本金158,243.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审理完毕,并于作出了(2019)川0105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执行人张胜全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8,24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18,541.24元、罚息1,925.37元、复利1,751.56元;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158,243.9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到期应付未付利息18,541.24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2、被执行人张胜全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对张胜全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张胜全、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特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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