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千腊村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华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57****9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51689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14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2,687,000元(其中包括应付租金3,186,9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至2017年6月12日止的违约金19,137.73元(分别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分段计算); 三、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47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中山市千腊村食品有限公司、黄华照、潘玉文对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千腊村食品有限公司、黄华照、潘玉文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47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腊村食品有限公司、黄华照、潘玉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