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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9114****87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71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恢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兴良支付借款本金666065.58元及利息(以666065.58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7‰计算);二、被告罗钰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吉兴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6元,依法减半收取6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3元,原告吉兴良负担923元,被告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钰霖负担11000元。(此款原告吉兴良已垫付,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84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6(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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