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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8〕1807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5条第1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炒锅2个、散装大米50斤、散装面粉50斤、桶装食用油一桶(5升);2、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3
    决定机关 海淀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