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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宪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43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2385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1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1160.01元及利息、罚息、未付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1991160.0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自2017年1月21日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罚息的计算方式:以11991160.0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自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未付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在年利率5.65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继东、朱静伟、马林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继东、朱静伟、马林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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