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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汉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357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2民初349号
    案号 (2018)津02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深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中教仪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欠款20693009.05元,并以20620836.12元为基数,给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天津市中教仪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他证津字第104041512029号、104041512028号、104041512027号、104041512020号、104041512022号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编号2080119115000005-2、2080119115000005-3、2080119115000005-5、2080119115000005-8、2080119115000005-13《盛京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编号2080119215000074《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深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蔡光野、张雅婷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蔡光野、张雅婷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深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深亚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蔡光野、张雅婷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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