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汉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357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1030号 |
案号 | (2017)津0101执3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日期 | 2017-12-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逾期利率(其中3000000元自2017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00000元自2017年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两项按年利率24%计付); 三、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东北侧玉鼎大厦地下负101、负102的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告天津金地康成投资有限公司该笔借款的债务,不足部分仍应有其偿还; 四、被告蔡光野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50元;由原告负担3450元,二被告连带负担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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