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山)建罚决字〔2021〕000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拟对当事人杭州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3 |
| 决定机关 | 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代表人 | 高梓良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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