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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交工罚〔2021〕521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9日1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富阳区2018年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常安镇东风村至场口镇百丈坞村)项目现场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合同总监李梅不在现场履职,现场监理洪楠俊在现场履行总监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高梓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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