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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63077****45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630民初72号
    案号 (2021)云0630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 金或非现金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资产管理公司 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管理 资产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2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 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主张。5.因本案抵押物同一天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视 为顺序相同,抵押合同也未约定抵押财产的抵押顺位,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金江公司提出先由金亿 舟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 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 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省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5903.43元,并自2017 年10月1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正常贷款月利率 6.73‰,逾期半年以内月利率8.749‰、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月 利率9.422‰、逾期一年以上月利率10.095‰)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省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如被告李悦不能清偿上列债务,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 —10— 公司有权以被告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水富金江 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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