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维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2860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台仙商初字第00521号 |
| 案号 | (2015)台仙执民字第005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26 |
| 发布日期 | 2015-06-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明、顾丽娜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胡维波、宁波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夏剑波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0元,由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戴志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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