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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亚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80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469号判决书
    案号 (2016)闽02执00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9,390.30元。一、借款本息1,766,146.28元;二、借款本金7,156,578.9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9%计算,自2015年2月3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为867,279.33元);三、律师费115,000.00元;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9,037,725.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自2016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为104,385.73元);五、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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