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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应急罚〔2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1·26”较大窒息死亡事故中的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氩气的溶解炉地坑有限空间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专项培训、未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演练以及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1.1条、第5.2条、第5.3.1条规定配备氧含量测定安全设备进行作业前、作业中的氧含量检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北仑区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1·26”较大窒息死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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