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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和国罚〔2017〕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2017年7月17日前办理2017年第二季度所属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在2017年7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截止2017年7月18日已逾期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