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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2****1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2463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5028.40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345028.4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资金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9906.52元;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1元,由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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