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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72****1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193号
    案号 (2020)川0603执3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88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货款本金8988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3919元,由原告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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