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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3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32921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14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同方吉兆公司诉请金额为: 1、(2016)京0108民初32921号案项下诉请金额包括货款 76 494 306.05元、履约保证金1 651 650元、以78 145 956.05元为本金(备忘编号:00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3年12月25日计算至中广传播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2016)京0108民初32920号案项下诉请金额包括货款 29 155 620元(备忘编号:002)、以29 155 6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4年4月10日计算至中广传播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2016)京0108民初32923号案项下诉请金额包括货款 16 342 781.5元(备忘编号:003)、以16 342 78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4年9月5日计算至中广传播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金额合计123 644 357.5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此外,(2016)京0108民初32923号案项下诉请金额还包括其他金额14 101 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若中广传播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支付全部和解金额,则此部分金额同方吉兆公司不再主张。 二、中广传播公司支付同方吉兆公司78 145 956.05元(其中包括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 651 650元)。 三、付款期限: 1、中广传播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同方吉兆公司3 000 000元; 2、、中广传播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同方吉兆公司3 000 000元; 3、中广传播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期间,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前,向同方吉兆公司分别支付1 000 000元; 4、余款61 145 956.05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付清。 四、如中广传播公司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了全部款项,则视为本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同方吉兆公司对于其余款项不再向中广传播公司主张权利。即视为中广传播公司向同方吉兆公司支付了全部债务,不再欠付同方吉兆公司任何债务。 五、中广传播公司确认:如中广传播公司在本协议第三条第1、2项下的任意一期还款发生逾期或不足额支付,或者中广传播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付清全部款项的,同方吉兆公司有权立即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和解条款失效,中广传播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一条项下金额123 644 357.55元减去中广传播公司已经支付金额后的余额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付本金及起算日期计算,已付部分按付款时间顺次抵扣)向同方吉兆公司支付款项,且在中广传播公司逾期之日视为全部支付到期,同方吉兆公司有权直接向中广传播公司主张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中广传播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后,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程序,同方吉兆公司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和解条款失效,同方吉兆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全部诉请金额137 745 383.55元减去中广传播公司已经支付金额后的余额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五项的规定)为准向中广传播公司(或其管理人/托管人)申报债权。 案件受理费478 005元,由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9 002.5元,已交纳;由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 002.5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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