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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漯环罚决字〔2021〕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1〕第17号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25383282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336号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东南角的固体废物暂存点,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达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情形。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拾陆万捌仟元整。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5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