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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74****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特773号
    案号 (2021)粤03执6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8606127】。申请人华讯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节能公司)与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达公司)、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飘亮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经本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尹莉莉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如下:一、华讯节能公司、万恒达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4月16日,万恒达公司尚欠华讯节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2,028,147元。二、万恒达公司承诺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华讯节能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2,028,147元:1、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2、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3、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万恒达公司按照上述期限清偿华讯节能公司借款本金的,华讯节能公司同意免除万恒达公司全部应付利息。如果万恒达公司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则万恒达公司未到期债务自万恒达公司逾期之日起视为华讯节能公司借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万恒达公司还应向华讯节能公司支付约定利息(万恒达公司应付利息以其逾期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万恒达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计至结清本息之日止)。华讯节能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信息如下:名称:华讯节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户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账号:501510518272三、银鸽公司同意对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万恒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四、太阳飘亮公司同意对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万恒达公司到期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的具体内容由华讯节能公司与太阳飘亮公司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五、万恒达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向华讯节能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金212,028,147元,华讯节能公司有权以万恒达公司、银鸽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万恒达公司、银鸽公司支付万恒达公司逾期未支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的总额,应当扣除依照本协议已经支付的款项,万恒达公司应付利息以其逾期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万恒达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计至结清本息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华讯节能公司与万恒达公司、银鸽公司、太阳飘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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