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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74****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1788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小青认购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小青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67220.54元; 二、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谭小青对被告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太阳飘亮购物中心商铺所对应的租金应收账款(即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07754432000924870512)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谭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0元,由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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