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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对位于朝阳区新源街31、34的1号出入口等6项(清华附中朝阳学校改扩建工程)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于2019年3月6日对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基坑监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2019年3月5日的现场检查和2019年3月7日对当事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海艳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建设,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号出入口等6项(清华附中朝阳学校改扩建工程)于2018年4月24日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为2015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尚未回填,仍在使用期内,该工程基坑最深处为12.9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基坑1、1′、2、3、4剖面支护段采用护坡桩+预应力锚杆支护,5剖面支护段采用悬臂桩支护,6、7剖面支护段土钉墙支护,1、1′、2、3、4、5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6、7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现场检查时,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6月5日基坑开挖,自基坑开挖之日起未对该基坑深层水平位移、锚杆内力和地下水位实施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4.2.1条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林海艳是你单位在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你单位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并积极整改上述问题。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1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