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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45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4361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6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康宁逾期办证损失23,585.28元。二、驳回原告董康宁的其他诉讼法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承担234.5元,另外24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款478.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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