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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45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8053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4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宫莹莹迟延办证损失45,300.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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