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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立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332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98号
    案号 (2015)南法民执字第01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3
    发布日期 2015-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岸区鸿之润灯饰经营部、重庆新合五交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赔偿金共计1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6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二、如被告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应付款项,则原告南岸区鸿之润灯饰经营部、重庆新合五交化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剩余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此为基数自本调解书确认的应付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随本付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原告南岸区鸿之润灯饰经营部、重庆新合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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