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廉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732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6399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日期 | 2017-0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于2016年11月28日前给付本金70000元,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每月21日前各给付本金100000元,余款于2017年9月21日前付清。 二、被告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600元。 三、若被告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苏州禾道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姜露、杨金霞、廉凯、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天堂姑苏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六被告履行案涉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经济、财产纠葛。 六、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为7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8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六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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