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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盛京至宝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MA****QJ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93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辽宁盛京至宝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292 320.00元; 二、辽宁盛京至宝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约滞纳金87 6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000.00元,由被告辽宁盛京至宝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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