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MA****CG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093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70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宝龙经贸有限公司销售货款124826.86元;二、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林省宝龙经贸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万元;三、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宝龙经贸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以144826.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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