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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MA****CG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613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1-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电梯维修养护费214106.25元; 二、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述电梯维修养护费的利息(以21410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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