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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MA****CG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5038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马克华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货款 406124.81元; 二、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马克华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货款 406124.81元的迟延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 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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