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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039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2民初351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1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赵丽艳与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协商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7日,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赵丽艳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6万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以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赵丽艳归还20万元;于2020年6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20万元、利息10万元。原告赵丽艳自愿放弃利息6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之后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6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0元,由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丽艳; 四、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若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赵丽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尚欠的所有款项并追加放弃的利息6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袁宜海、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的款项先抵扣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后再抵扣本金; 五、原告赵丽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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