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4324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民初4040号 |
| 案号 | (2019)皖0504执1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01-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志国货款、借款和垫付款合计人民币1147425.1元及利息301334.89元(截止到2016年12月16日),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147425.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晋月顺对上述款项清偿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8元,减半收取计8919元(原告马志国申请缓交),由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晋月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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