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18]103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德力西大厦1号楼201、202室杭州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责人徐青招用流动人口卢某工作,后于2018年01月15日8时39分许翠苑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德力西大厦1号楼201、202室杭州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时将流动人口劳动者卢梦某的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拜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责令三日之内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8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