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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罚决净字[2018]第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656.66㎡×1514.04元/㎡+42.97㎡×1478.27元/㎡)×10%=105773.00元(人民币壹拾万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工程造价以吉林东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吉东方编字【2018】026号《吉林省青山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研发中心项目(二期)工程造价编制情况的报告书》为准)。(三)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656.66㎡×1514.04元/㎡+42.97㎡×1478.27元/㎡)×10%=105773.00元(人民币壹拾万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工程造价以吉林东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吉东方编字【2018】026号《吉林省青山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研发中心项目(二期)工程造价编制情况的报告书》为准)。(三)责令当事人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31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