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1]4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0月13日和10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重力铸造模具、铸件、五金制品等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熔炼、保温、热处理、射砂、打磨、抛丸等工序及电熔炉、保温炉、电时效路、射砂机、打磨机、抛丸机、铸造机、电固熔炉、CNC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6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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