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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58****94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201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8年12月14日,被告覃立红在《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139999127585149862)项下共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8314.16元。 二、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5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7600元。 三、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不低于1万元,并于2020年3月底以前还清《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139999127585149862)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电脑系统记录的本息金额为准)。 四、若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139999127585149862)项下尚欠的全部本息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电脑系统记录的本息金额为准),申请执行后的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对未付利息以年利率8.80875%的标准按日计算复利,并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共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明珠四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001878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3937元、保全费3020元,以上诉讼费用合计695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覃立红、李珍英、宜昌振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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