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食罚决〔2020〕13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5200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 决定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章志雄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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