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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食罚决〔2020〕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52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章志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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