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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人社监罚字[2018]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历年账户支出9.73元已由当事人分公司浙江振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和店退回,同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造成基金损失低于1000元的,按照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标准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8
    决定机关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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