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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委银)市管罚处字〔201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农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如上“珊瑚癣净”药品属于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20136)。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网店内对该药品所作的任何宣传,应认定为商业广告范畴。但当事人在销售该药品的网页宣传中含有“脚癣一次净”字样,且查证属实的广告设计费用为25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药品广告中含有说明功效断言和治愈率,属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已主动纠正了违法广告内容,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2500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帐号: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帐号:10058215770001000120007,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81836222000057)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直接将罚款转入交通银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账户: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复议、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1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湖所
    法定代表人 金俊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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