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2567****97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泉民初字第1427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6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勇祥、陈吉祥、柳圣武、郑朝建祥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文咸借款3000元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2%计算,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减已收取的150万元)。二、被告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福建利泰服装有限公司对缪勇祥、陈吉祥、柳圣武、郑朝建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缪勇祥、陈吉祥、柳圣武、郑朝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00元,由被告缪勇祥、陈吉祥、柳圣武、郑朝建、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京泰管业有限公司、福建利泰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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