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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缪勇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004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漳民初字第173号
    案号 (2016)闽06执00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裕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的利息及复息为人民币471592.53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45%计算,欠息部分按照年利率9.45%计算复息。);二、被告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吴碧丹、缪清祥、缪勇祥、吴丹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吴碧丹、缪清祥、缪勇祥、吴丹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裕富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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