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320****43X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13民初14089号 |
| 案号 | (2020)渝0113执57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憬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8万元; 二、 被告憬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期内利息(以本金2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2%的标准从2015年6月5日计算至2016年6月4日)以及罚息(以本金2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3%的标准从2016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 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张谊生、张鑫、刘兴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如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债权逾期未受清偿,原告有权就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202房地证2007字第04208号等26证、房权证202字第058643号、巴南国用2003字第更2898号、202D房地证2013字第00557号)就被告张鑫抵押的房产(201房地证2010字第10313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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