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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崇左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400MA****D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民终99号;(2018)桂1402民初1299号
    案号 (2020)桂1402执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4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卢秋梅与被上诉人崇左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国大商业1-080号的《场地租赁合同书》; 三、被上诉人崇左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回上诉人卢秋梅的履约保证金2 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卢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院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卢秋梅负担45元,被上诉人崇左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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