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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福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12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09民初8386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3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龙旭模具有限公司货款583891元及利息,利息以58389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9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159元,由被告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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