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五罚〔202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合浦县石康镇十字乡路口的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2月开工建设并调试。你公司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北综执停〔2020〕0009017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2020年9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2020年9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5张);4.2020年9月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高岭土采选厂1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然字(桂环然字[2000]42号)复印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兖矿北海市高岭土有限公司采选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意见》(桂环验字[2004]31号)复印件;7.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高岭土采选厂1期工程年产10万吨高岭土项目环保整改检查验收意见》(北环管字[2005]36号)复印件;8.广西兖河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0.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负责人高书坦身份证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12.《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97号)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0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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