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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富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72****43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12民初128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贷款本金6702061.95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1日利息、复利为98236.78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如被告南昌市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有权对被告熊细生、罗爱珍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123号商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付爱华、陈薇、孟洁、熊细生、南昌市富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爱珍、熊少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4403元,由南昌市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爱华、陈薇、孟洁、熊细生、南昌市富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爱珍、熊少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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