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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长城华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凡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07324
    执行依据文号 (15)深仲裁字第34
    案号 (2015)深中法执字第00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3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李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518,087.0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770,000.00,利息人民币1,748,087.00元);  二、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华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金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植向申请人的借款本息7,518,087.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本案仲裁费由四位被申请人连带承担43,247.00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四位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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