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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056****17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3888号
    案号 (2021)云0802执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普洱版纳春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95962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258281.17元,支 付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合计5267901.17元,自2019年7月22 日起按月利率9.5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以银行计算为准)至借款清 偿之日止; 二、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普洱浙 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西园路1号 的12套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 0016428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52号、云(2017)普洱 市不动产权第0016455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57号、 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62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 0016464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68号、云(2017)普洱 市不动产权第0016470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74号、 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77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 0016484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85号]}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诸葛礼建对被告普洱版纳春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75.00元,减半收取24337.50元,由被告普洱 版纳春茶业有限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诸葛礼建共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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