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8****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735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7925000元、利息516917.75元、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4月11日为890858.25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9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19年4月11日为19083.13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6917.75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553643元;三、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追偿;四、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俊娣、汪良法、汪丽萍、徐丰、汪立伟对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分别在最高额67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俊娣、汪良法、汪丽萍、徐丰、汪立伟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追偿;五、如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41号两处房产(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606304、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60630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367.51万元、728.2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78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江阴新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俊娣、汪良法、汪丽萍、徐丰、汪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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