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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兴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47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21民初2111号
    案号 (2018)皖0421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永菊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款40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付款40万元; 二、如被告凤台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履行到期的款项,原告朱永菊可对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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